入河排污口整治督导_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顺利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我们应该怎么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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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迅速落实许勤书记巡查松花江生态保护工作讲话要求和20xx年度省总河湖长会议及全省入江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题办公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数及其分布,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1.标准引领,差别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排查、溯源、整治程序规范体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与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2.全面排查,分步实施。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与整治工作,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建立台账,不留“死角”。
3.落实责任,分工协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4.稳中求进,民生优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度效,服务高质量发展。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统筹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三、目标任务
1.任务范围。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
2.工作对象。所有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3.工作进度安排。20xx年6月20日前,完成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复杂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4.材料报送安排。6月15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7月2日前,报送排查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登记表,同时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附录B编写〕及排查成果图;7月16日前,报送溯源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9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四、技术依据
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省委主要领导专门安排的集中攻坚工作,原则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上级再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由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相关多个标准,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目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xx)、《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四个技术规范。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在工作推进中,可立足本地实际,考虑排污口问题整治或审核设置的不同需求,从有利于落实责任、推动工作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排污口分类,必要情况下,也可在上述四个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细化排污口分类。
五、工作程序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包括排查、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等,按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开展具体操作。
(一)排查
1.开展三级排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依据辖区内水系分布特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排查范围,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按照三级排查模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第一级排查可视排查溯源工作实际需求,通过无人机遥感航测、卫星遥感、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或其他数据资料排查方式开展,通过第一级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有必要的可通过第二级人工排查予以核实。第二级排查仍无法明确的入河排污口,需要开展第三级排查,通过第三级排查对第一级、第二级排查成果进行查缺补漏。
2.监测要求
在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可通过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辅助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水质快速检测。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员在现场需要快速确定水质状况时,可采用水质快速检测方法。水质快速检测因子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用检测试纸、试剂包等方法进行现场测试。流量依据入河排污口现场条件采用容积法、浮标法等方式进行估算。样品采集为瞬时样品,应选择污水混合均匀、靠近采样断面(点)中心,并尽可能在入河排污口水质不受到河水影响的区域采样。
人工采样监测。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具体包括:水质数据异常(pH<6或ph>9、COD>100mg/L、氨氮>10mg/L、总磷>1mg/L)、水体水色异常、恶臭等异常情况。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xx)要求实施。
3.排查成果
在三级排查基础上,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排查成果用于后续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排查成果包括(视实际排查情况整理):
a.入河排污口名录包括各类排查表、影像资料;
b.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排查成果图;
c.排查工作资料包括排查方案、调研、培训、排查、会议等文件和影像资料;
d.遥感影像;
e.资料汇编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信息,基本图件(各类行政区划图、水系图、岸线图、敏感区图、地下管网图、功能区划图、其他相关图件),基本资料「行政区划边界资料、水系水文资料、历史掌握的排污口相关资料、敏感区资料、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资料、重点排查区资料等」。
(二)溯源
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按规定开展编码命名,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为责任主体,或由市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从而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三)整治
实施分类整治,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明确整治要求,根据具体问题类型,按照“取缔关闭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四)规范化建设
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按需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置,软件建设包括入河排污口台账、调查信息、申请、登记、审批、监测、排查整治、监督检查等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台账要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市)区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和监测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推进,市整改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紧盯目标任务,加强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压实各有关部门责任。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牵头市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依法取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沿河湖入河排污口优化整治。
市水务部门(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结合河湖岸线管理、灌区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堤防运行管理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对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追加纳入我市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作为河湖长履职及相关责任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入河排污口台账建立后,指导各县(市)区将每个排污口落实到该河段的河湖长,确保管护到位。
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指导监督抽查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水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抽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排水许可、城镇排水管网矢量数据、排水管网报批报建信息等相关材料;牵头市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结合《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xx〕29号)等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错接混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开展生活污水散排口截污纳管整治工作和城镇雨水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治理工作。
市工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在信息互换、确定排污企业责任、督导问责等工作中提供必要协助。
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完成矿山和尾矿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河流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用地、滩涂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县区行政区划矢量数据。
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畜牧业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畜牧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结合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水产养殖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城管部门,牵头做好违法倾倒餐厨垃圾和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行为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包括矿山和尾矿库数量、位置、等级、生产方式、排洪系统等基础信息。
市财政部门,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省镜管委,做好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落实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县、乡、村各级河湖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县、乡、村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加强支撑保障,确保完成任务。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经费予以保障。在人员、资金、项目方面,加大对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强化技术支撑,可借助第三方技术力量,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可利用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指导App和技术操作,组建专家团队,组织交流培训,为全市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明确技术要求,保障工作质量。建立质量控制与审核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聘请第三方技术力量或专家,组成核查组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与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在排查、溯源、整治各阶段,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整治无遗漏,信息填报无“错判”。
(四)强化督查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市、县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开展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将被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严格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建设信息平台,部门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加强公众参与,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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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成立贵德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各阶段任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有效落实、顺利实施。组成人员如下:
(名单见附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武同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太、南见昂德同志为联络员,负责协调、调度、督办各阶段重点任务。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工作调动、职务变更,由接替该职务的同志替补,不再另行发文。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各阶段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专项工作组,定期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督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有序开展各阶段工作。
二、总体安排
(一)排查范围。黄河干流及支流(黄河北岸多龙河、浪麻河、昨那河、多拉河、曲卜藏河、龙春河、尕让河、松巴河等8条河流;南岸暖泉河、莫曲沟河/西河、高红崖河/东河、清水河等4条河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延伸范围。
(二)工作目标。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任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20xx年已完成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
三、具体任务
(一)全面排查。各乡镇、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常态化排查方案,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排污口底数,建立排查清单,实施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
完成时限:20xx年3月。
(二)开展监测。通过政府向第三方监测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筛选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口及排污问题。对于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开展分类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确定,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完成时限:20xx年8月(黄河干流排口监测于20xx年5月底前完成)。
(三)溯源分析。综合运用现场查看、图纸作业、科技勘测和工程机械等手段,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和排放单位,建立完善分类命名编码,树立标识牌。经溯源分析,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工业企业、园区的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20吨及以上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四类。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通过分析污水种类、排放量等情况确定排污口分类,溯源后仍难以确定排污口类型的,纳入其他排口管理。
完成时限:20xx年11月(黄河干流排口溯源分析于20xx年8月底前完成)。
(四)制定方案。按照分类施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治方案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报经州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核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
(五)分类整治。坚持“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建立排污口整治清单,统筹开展整治工作。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园区企业污水未纳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统一处理的排污口、工业企业设置的多个排污口、集中分布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规范整治借道共用排污的排污口、雨洪灌区排口、入河沟渠以及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和管线,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结合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及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整治。排污口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完成时限:20xx年11月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乡镇、相关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工作清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指导督促排查整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开展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县财政局负责将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雨水排口溯源整治;县水利局负责灌区排口、沟渠、排干等溯源整治;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水产、畜禽养殖排口溯源整治。
(二)依法依规,分类整治。坚持科学精准、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避免急于求成、简单粗暴,坚决防止“一刀切”。对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排污口,应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实存在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并开展指导帮扶;对涉及水生态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排污口,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对涉及防洪排涝、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
(三)加强执法,强化督导。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信息录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工作组要将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每年至少开展1次督导,动态跟踪整改效果,持续巩固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对于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通过督办、通报、约谈、追责问责等举措,督促有各乡镇、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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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实施”四项工作原则,稳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基本实现城乡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置和达标排放。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张清单”。
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牵头,丹棱经开区、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配合,对思蒙河、金牛河、安溪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岸线作为排查重点区域,进一步向陆地延伸,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等一般区域,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以水质监测作为入河排污口问题排查的切入口,全面摸清全县各类排污口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责任主体、存在问题等信息,建立名录清单、责任清单、问题清单“三张清单”。重点区域既要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还要下岸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问题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源头治理以及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日常维护监管等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中旬)
(二)实施分类整治,推进“三个一批”。
1.明确分类整治要求。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的要求,将入河排污口明确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实施分类整治。丹棱经开区、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以“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为总体思路,制定“一口一策”方案,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整治形成最终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要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地方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要严格执行尾水申报排放制度,逐步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4.规范整治一批。要按照有利于明确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按照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的原则,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在各排污单位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厘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要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规划区划紧密结合,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 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要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提前书面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得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 .严格环境执法。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入河排污口和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建设信息平台。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要统筹协调经信、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全面提升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水平。(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职责分工
(一)丹棱经开区、各乡镇。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落实资金保障,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护士辞职的真实感受
(二)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做好监督性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
教师述职报告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会同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城市内各类商家利用城市雨洪排污口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探索建立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五)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公路「服务区」排污口排查整治。
(六)水利部门。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河道及岸线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整治。
(七)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落实水产养殖尾水申报排放制度,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将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等农业面源排口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结合丹棱实际,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八)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会同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丹棱经开区、各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控制入河污染总量,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严格考核问责。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考核,将此项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工作,对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志牌、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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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排污口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截点
(一)排查范围。
以珠江流域的红水河、龙江、刁江、大环江等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
(二)时间截点。
20xx年底前,完成市内珠江流域的重点干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同时完成已查明排污口总数30%的整治。
20xx年底前,完成已查明排污口总数70%的整治。
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所有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所在河流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
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已查明排污口整治;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排查溯源。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林业、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xx〕36号)的工作要求,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摸清排污口底数,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掌握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情况,填报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管理系统,形成排查工作成果。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查清污水来源,建立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对难以明确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源头污染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设施更新维护等。
工作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及时开展排查溯源与整治工作,并于20xx年9月23日前将本县(区)的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分类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
1.对于问题简单、可立行立改的排污口,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要点开展整治;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污口,应避免“一刀切”做法,在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整治措施。
3.对具备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纳条件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的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集中处理。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外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报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4.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每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破损老化、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及排污管线,应采取合理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分类整治,并根据日常检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查井。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规定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工作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整治。每年1月3日前、7月3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责任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市级有关部门。
1.市生态环境局是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统筹推进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和本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清单,包括地理位置、行业类别等,配合督导检查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集聚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取水单位信息(包括名称、位置、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配合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财政事权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经费。
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6.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垃圾中转站、填埋场排污口、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排查范围内港口、码头、港口企业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林业局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中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督促指导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人民政府统筹、各县(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共同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对照年度目标及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规划引领。全市各级各类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从源头上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
(三)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督查督导,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等相关工作考核。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部门在排查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相关基础资料的保密责任制。
(四)加强公众监督。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科普教育,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排污口信息,及时发布排污口监督管理政策,健全公众监督机制和参与制度。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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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根据省、市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部署,20xx年以来,我区先后三次开展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点位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测数据提供。经现场核查,我区共778个入河排口,其中,长江干流入河排口273个(直接入江排口32个),支流排口505个。根据监测结果显示,共257个排口不稳定达标,其中长江干流排口101个(直接入长江的13个),支流排口156个。
二、整治目标
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进行溯源,对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的257个排口进行整治,使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入河排污口问题溯源(5月20日-6月20日)。组织对直接入江排污口、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的长江干流和支流入河排污口进行溯源,建立问题清单,结合河流和管路分布、污染源信息等资料,基本查清污水来源。需要开展监测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分析。分阶段开展超标入河排污口问题溯源。
第一阶段(5月20日-5月25日):开展直接入江32个排口现场排查,对其中13个超标排口开展问题溯源;
第二阶段(5月25日-6月5日):完成长江干流超标入河排污口问题溯源;
第三阶段(6月5日-6月20日):完成长江支流超标入河排污口问题溯源。
(二)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5月25日-9月30日)。在问题溯源的基础上,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进行分类整治,9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对个别排口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应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按序推进整治。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长期坚持)。完善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一口一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已整治入河排污口巡查、监测,切实提升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四、职责分工
(一)郊区经开区、各乡镇办负责辖区内超标排污口问题溯源。污染源类型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包括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农田排口污染)、城市区域生活源、乡镇建成区生活源、农村区域生活源、港口码头污染源、其他,列出问题清单。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排污口、尾矿库排污口、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推进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农田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整治工作。
(四)区住建局牵头负责推进城市区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排口、雨洪径流整治工作。
(五)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工作。
(六)监测经费由各属地负责,纳入预算;整治经费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
(七)长效监管由各牵头单位和属地共同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大力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把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好、保护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坚持“一把手负责”,抓紧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各镇办社区、各牵头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保障整治成效。各单位要科学合理制定整治方案,分类实施整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排污口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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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开展现有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县(区)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及其他不能稳定达标水体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
(三)目标任务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管体系;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二、开展排查溯源
(四)统筹整合信息。全面收集各县(区)行政边界资料、水系资料、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资料、市政污水及雨水管网资料,以及水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资料,以便全面摸排工作的开展。
(五)明确排查要求。对所有排查范围,要做到应查尽查,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手段,确保排查无遗漏。对河流、河涌、溪流、沟渠等,要从河口上溯排查,既要了解水体位置、特征等基本情况,也要调查了解向水体排污的涉水排口。对滩涂、湿地等,既要掌握其生态环境基本情况,也要排查位于滩涂、湿地的涉水排口。对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人工开发强度大的沿河带,要作为排查工作重点,制定详细排查工作计划,全面查清可能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对容易出现的排查盲区(如水下、桥下、草丛下、码头下等隐蔽区域),要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确保排查实效。
(六)组织摸底排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地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县(区)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特别是徐家河、小元村、鳌溪等不稳定达标地表水考核断面所在流域为主,根据实际情况,从河流岸线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七)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八)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运用快检或取样检测、自动在线监测等方式,灵活开展监测工作。水质评价标准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xx)实行。
三、实施分类整治
(九)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4个大类15个小类,分别为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其他排污口),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十)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按照“一口一策”原则,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编制整治方案。每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问题简单、整改难度小的排污口按照“边查边治、立行立改”原则完成整治工作;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
(十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十二)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十三)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十四)及时完善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本辖区河段范围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后,整理完善排污口位置、坐标、溯源结果、监测结果、存在问题等信息。全省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建成后,及时录入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四、严格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十六)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七)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财政、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同时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园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十八)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加强支撑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职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长制巡查检查重点工作内容,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衔接及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
(二十)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销号,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对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市、县(区)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二十一)加强公众监督。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7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市相关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
目标到20xx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除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已经排查过的排口,参照《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20xx年修订)、南通市“十四五”国省考断面,梳理出本次排查涉及的行政区域及排查范围。
排查范围为全市淮河流域骨干河道(见附件2),根据河道级别确定向陆域延伸的距离,具体为:1—2级河道向两侧延伸500米,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4—6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同时,加强与前期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近期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排查。
具体排查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等要全覆盖。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内容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部分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具体安排
(一)前期准备。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各地20xx年3月3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料收集。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资料整合基本要求》,20xx年3月10日前完成资料整合工作。
(三)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监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一级排查为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可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开展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一级排查;组织开展二级、三级排查工作,20xx年8月底前完成二级排查,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参照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有水必测”的原则,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利用现有监测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监测工作。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20xx年8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开展溯源工作。根据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等设备。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工信、水利、住建、市政和园林、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20xx年8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进行命名与编码。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梳理问题清单,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推进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政和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制定,20xx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建设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一)属地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推动各地工作落实。
设备购置申请报告
2.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帮扶;指导各地申请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导各地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指导各地开展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清单,协助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业企业的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经费保障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生态红线等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红线内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通州区、海门区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7.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指导相关区部门提供市区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全市市政雨水管网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于20xx年3月10日前向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配合工作组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个重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南通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南通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推进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市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做到有口必查、有水必测、有源必溯、有污必治。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在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本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一批整治示范工程。各地生态环境局要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定期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8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促进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总体要求
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共涉及全市12条骨干河流(见附件2),其中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4-6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具体排查范围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区等重点区域要全覆盖。同时,做好与长江入河排污口及全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的衔接范围。
(二)排查对象。河流上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湖泊(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同时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内容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部分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全面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完成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筹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20xx年4月1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资料收集。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进行资料整合,20xx年4月15日前完成资料收集并交泰兴生态环境局汇总。
(三)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监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参照长江排污口排查要求,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一级排查为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现场人工核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湖)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湖)排污口现场排查工作手册》等规范开展工作,20xx年7月底完成一级排查,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二级排查,20xx年12月底前完成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具体要求:由泰兴生态环境局组织,各乡镇(街道)、园区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泰兴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业务指导。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20xx年10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溯源技术要求开展溯源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根据现场需要,可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等设备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排放主体、排放内容和排放途径,进一步厘清责任,为精准整治提供靶向支撑。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对涉及工信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等部门的排污口,要开展联合溯源。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进行命名与编码。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将整治责任及要求具体化、明细化,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乡镇(街道)、园区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于20xx年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制定工作,20xx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涉及重大工程的可适当延迟),并建设一批整治示范工程。泰兴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等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应用全省入河(湖)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入河排污口电子档案,形成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并明确监管职责,逐步完善日常监管体系,与有关部门共享入河排污口信息。各乡镇(街道)、园区加强日常监管,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根据排查问题制定整治方案,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配合工作组完成“查、测、溯、治”四项重点工作任务:
1.泰兴生态环境局作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指导各单位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入河排污口一级排查;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园区加快推进生态经济带建设,积极向上争取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支持,协同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协助配合泰兴生态环境局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所需的资金。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闸坝、泄洪口、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市水务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泰兴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泰兴生态环境局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具体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市各相关部门与乡镇(街道)、园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建、交运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建立问题排口会商机制,及时开展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各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及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各板块开展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直至问责。
(四)加强工作保障。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谋划,申请筹措各类专项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做好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一级排查;全力做好二级排查、三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确保区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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